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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可以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百二十六條、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百二十八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解除或者解除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解除監視居住的決定送達犯罪嫌疑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二十八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請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法定期限屆滿的,經檢察長批準,解除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審查未通過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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