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導全省監獄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
(三)負責全省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勞動教養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法制宣傳和法律知識普及計劃,指導全省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承擔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國家司法考試。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律師、公證員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全省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審批涉外和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的公證事務。
(六)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司法行政復議和訴訟。
(七)指導和監督全省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八)負責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指導和管理全省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九)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工作。
(十)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警察、警銜的評定和授予,協助市司法局幹部工作,負責下屬單位的管理。
(十壹)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律職業協會和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