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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審計系統

法律解析:解密審核制是指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尚未屆滿,解密時間尚未達到或者解密條件尚未達到,經審查認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解密:1。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調整後,有關事項不再屬於國家秘密;2.保密時的情況和條件發生變化,公開有關事項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或者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有關事項應當公開,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國家秘密的解密時間,以該事項公開的日期或者解密通知書註明的日期為準。

法律依據:《國家秘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壹條國家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解密:

(壹)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再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沒有必要繼續保密的。

機關、單位決定公開本機關、本單位或者經解密審核後仍處於保密期的下級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的,正式公告視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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