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談話、紀律處分、組織處理,都是黨組織對問題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的措施。也就是說,壹定要重視性取向的早期征兆,防止小錯演變成大錯,觸犯法律。所以要綜合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等措施,對妳進行問題提醒、教育和處理。
法律依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暫行辦法》。
第二條根據黨委(黨組)要求,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對下壹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誡勉:
(壹)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霸道,或者在領導班子中搞無原則糾紛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壹定損失的;
(四)搞華而不實、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用人上犯錯誤的;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誡勉的情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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