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材料;
3.委托他人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及律師證復印件;
4.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
5.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6.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7.立案後,法院將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應當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清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