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違反了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侵害了其他合格購房人的利益,壹般認為無效。
法院會對經濟適用房名下的購房合同進行更細致的審查和區分,符合以下條件的名下購房合同可以認定為有效:
(1)名下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合同簽訂於2008年4月11之前;
(二)當事人明確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已經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
(3)登記人沒有獲得搖號購房資格。這種假借名義的購房合同,因為沒有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所以可以得到法院的認可。
以無效房屋名義買房的協議,即使經過公證也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公證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銷毀或者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三)詆毀其他公證員、公證員或者以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