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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還款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是什麽意思?

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即受害人提起的訴訟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年內有效,義務人。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從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符合條件的,可以中止、中斷或者延長期限。

法律分析

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計算。但當事人權利受到損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或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的法定期限。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發生後,已過的時效期間無效。中斷期間,時效期間不執行,中斷終止時,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但是,如何確認中斷原因的終止,因原因的性質而異。要求或約定中斷期限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終止。口頭通知在對方知道後終止。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後,債權人請求或者債務人同意重新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以重新中斷。因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中斷時效的,在訴訟終結或者法院作出判決時終止;債權人申請執行該程序的,應當以該程序已經執行為由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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