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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借個紙條拍照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拍照雙方簽字的借條是照片,只能證明債務的存在,沒有法律效力,只有債務人沒有異議才能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也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者拒絕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線索,又沒有其他材料證明,對方當事人拒不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有義務提交借款原件,該原件在審理案件時將作為定案的依據。如果只有借條復印件,沒有其他材料可以證明欠條事實,借條復印件就失去了證據效力,要承擔敗訴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供原件。明確規定:“證據材料是復制件,提供者拒絕提供原件或者原線索,又沒有其他材料證明,對方當事人拒不承認的,不得作為訴訟中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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