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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的歷史背景、本質和特征

《法經》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這是李悝為魏文侯的老師的時間匯編的。此時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過渡的時期。

其本質和特點是:

簡單性這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範體系沒有科學的分類和層級,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各種法律的組合,民事處罰與實體法、程序法的區分。《法學經典》的主要內容是基於罪名的刑法條文。在內容上,可以認識到整個《法學經典》是人、刑、刑的結合體,以刑為主典。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想只是從他在魏國變法最迫切的點出發,先規定了盜法和賊法;為了非法抓賊,又規定了監獄法和逮捕法;後來其他罪名都被列入《雜律》,最後相當於後世名篇或《刑法總則》的《聚法》被列為最後壹部分。可見,李悝的法典結構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制的巔峰水平,仍處於雜亂無章的階段。

首要和野蠻。《法經》生於戰國初期,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法學經典》雖然擺脫了和商刑法體系中的刑罰,轉而以罪罰,但其對待刑罰的態度卻絲毫沒有改變。《法學經典》充分體現了法家的重刑思想。散發著原始氏族爭鬥和統治的血腥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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