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金融法是調整貨幣流通和資本信用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從調整金融關系的範圍來看,金融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因為金融活動主要是通過各種銀行業務來實現的,銀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處於中心地位,所以狹義的金融法是指銀行法。廣義的金融法不僅包括銀行法,還包括貨幣法和證券法。
金融法是金融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是組織和管理金融事業、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方法。
金融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
1,金融法民法
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具體的金融交易關系、金融監管關系和金融監管關系不受民法調整
2.金融法和商法
在商法中,票據、債券等關於商事信用的法律規範與金融法相競爭,而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和經濟調控管理關系顯然不受商法調整。
3.金融法和行政法
金融法中的監管關系應當具有行政關系的性質,應當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4.金融法和經濟法
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範疇,是經濟法的壹個重要分支,應當適用其基本原則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