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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貸款的適用法律

金融機構貸款適用的法律如下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民間借貸糾紛,不受本規定約束。銀行是金融監管部門設立的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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