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必須有檢驗合格證明;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根據產品的使用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部件名稱和使用要求,並以中文相應標註;此外,還必須有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和相應的警示標誌。這說明在法律上,我國對產品說明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既然法律上有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就必須履行,否則就構成違反產品責任。
但在現實中,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述規定的比較原則,很多商家並沒有嚴格按照法律執行。就進口商品而言,商家並不難蒙混過關。2005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通知,要求進口食品必須用中文標明原產國名稱、地區名稱以及在中國依法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但這僅僅局限於對進口食品的監管,對於更多的進口商品顯然缺乏規範作用。所以在中國,很多進口商品缺乏中文標識的關鍵是缺乏法律約束。也就是說,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要有壹部專門的、統壹的法律來規範,要求商家為進口商品提供翻譯準確的中文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