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口動植物源食品,應當根據產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應的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檢驗檢疫證書、衛生證書和國外出口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
3.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的,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等。,並在報檢時提供中文食品標簽樣本、外文標簽原件及翻譯件。
4.進口商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安全性評估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驗。進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附有合格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