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和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