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1,血親配偶,指自己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比如媳婦,姐夫。
2、配偶的血親,指其配偶的血親。比如公公,老公妹妹等。
3、配偶的血親。指配偶的血親的丈夫或妻子。比如嫂子,姐夫之類的。
姻親關系因夫妻離婚或壹方死亡,另壹方再婚而消失。
法律依據:《監察機關實行回避制度暫行辦法》第十壹條本辦法中下列概念的含義是:
(1)“近姻親”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配偶的父母。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叔叔阿姨、堂兄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3)“血親”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