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中央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時,應在相對方向150米處切換近光燈;
2、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3、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轉彎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4.夜間無路燈、照明差,或有霧、雨、雪、灰塵等低能見度時,同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5.夜間超車時,應交替使用遠光燈和近光燈,以提醒前方車輛;
6.在照明良好的市區,不宜使用遠光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在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夜間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後車在靠近前車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在霧天行駛應開啟霧燈和危險警示閃光燈。第四十八條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中央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從對向駛來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減速靠右行駛,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2.有障礙的路上,無障礙方先行;但當有障礙的壹方已進入障礙路段,無障礙的壹方未進入時,有障礙的壹方先走;3.在狹窄的斜坡上,上坡的壹邊先走;但是,當下坡的壹方已經走到半路,上坡的壹方還沒有上坡的時候,下坡的壹方先走;4.在狹窄的山路上,不靠山的壹邊先走;5.夜間通行時,應在相對方向150米處改用近光燈,與非機動車在狹窄道路、橋梁上通行時,應使用近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