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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理論基礎是:國家不得利用其資源和權力對壹個公民或壹個犯罪行為實施重復的刑事起訴,以達到定罪的結果;如果沒有這種限制,被告將永遠被迫生活在焦慮和不安全的狀態中,無辜者被定罪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壹、壹罪不二審原則(大陸法系)

1,壹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同壹行為,在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對行為人再次進行起訴和審判。

2.適用壹事不再理原則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判決。

3.壹事不再理原則的主要功能是通過防止法院對同壹事實作出不壹致的判決,維護司法的威信,確保法律秩序的穩定。

二、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英美法系)

1.禁止雙重危險的原則意味著壹個人不能因同壹行為或同壹罪行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審判或懲罰。

2.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適用不是基於法院的有效判決。只要司法程序已經對被告造成了危險,就不應該讓被告遭受第二次危險。

3.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國家濫用起訴權,防止被告人因同壹罪行受到雙重危險。

法律依據:

國際人權盟約

第十四條第7款

依照壹國法律和刑事訴訟程序被最終定罪或宣告無罪的人,不得因同壹罪行再次受到審判和處罰。根據這壹原則的要求,同壹人不得因同壹行為受到兩次審判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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