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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入伍士兵遺屬的待遇

法律分析

10月30日前在農村入伍的退役士兵,1954:生活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規定條件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生活條件。就是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確定,壹般是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情況有所不同。解放前和解放後的標準壹般不壹樣,解放前略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七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現役軍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評定,發給殘疾軍人證,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和傷殘撫恤金。殘疾軍人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對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現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通過安排工作、供養和退役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殘疾軍人、患慢性病退出現役的軍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軍委)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有復發性慢性病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治療,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參觀公園、博物館、展覽館和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國內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民航航班;其中,殘疾軍人享受按規定減免正常票價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義務兵從部隊寄出的普通信件是免費郵寄的。

第五十八條義務兵家屬在服現役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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