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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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單位因履行管理職責,需要* * *享受公共* *信用信息的,應當按照政府* * *數據的有關規定向市網信部門和市公共* * *信用信息部門提出使用申請,明確* * *享受的內容、目的、方式和安全責任,經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相關信息。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制定並發布服務規範,通過服務窗口、平臺網站和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查詢本人非公開信息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查詢他人非公開信息,應當提供查詢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被查詢人的授權證明。法律法規對信息查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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