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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的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為了保護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7年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以遏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法律依據:《京都議定書》

第壹條為本議定書的目的,適用《公約》第壹條所載的定義。此外:

1.“締約方會議”指《公約》締約方會議。

2.“公約”指1992年5月9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指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設立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4.“蒙特利爾議定書”指1987年9月6日在蒙特利爾通過並隨後經過調整和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是指出席並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方。

“締約方”是指本議定書的締約方,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附件壹所列締約方”指《公約》附件壹所列締約方,包括可能的修正,或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g)項發出通知的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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