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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調解達成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村民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村幹部調整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人民調解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但前提是必須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制作調解協議的,可以采用口頭協議,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擴展數據:

村委會與村民協議的法律效力:

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協議,只要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國人與中國人民調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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