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依法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在誠信原則下,安全保障義務是基於公平正義的需要。是法定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積極作為的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責任規制原則上,安全保障義務應適用過錯責任規制原則,由受害方承擔義務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進入舉行社會活動的特定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所有人、經營者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賓館、商場、超市、酒店、銀行、車站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這類學科的共同特點是對地方有實際控制權,不容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