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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

1,經濟管理關系。

2.管理協調。

3.組織的內部經濟關系。

4.涉外經濟關系。

5.其他應當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構成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普遍性、合法性和經濟法性的特征。其兩個基本原則是適度幹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

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反映了國家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聯系和精神,更好地實現了經濟法價值與具體規則的趨同與融合。

擴展數據

在中國,研究和討論是在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開始的。經過幾次全國性的經濟法理論討論,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有三種觀點:

(1)“縱橫合壹”的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與者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管理協調關系。

(2)《經濟行政法》學者認為,任何經濟管理關系都是經濟管理關系,屬於經濟法(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3)“企業中心論”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的經濟關系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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