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法參與特定經濟活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作為經濟法和民商法的主體,它們的相似之處主要有:壹是必須具有法律行為能力,即必須具有法律行為能力和行為能力;第二,從事某項經濟活動時,應當取得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合法手續或者資格證書;三是主體構成復雜;第四,主體的權責統壹。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主體之間的不平等地位、經濟關系領域的特殊性以及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的經濟性質。
(2)經濟法的內容
經濟法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具體經濟活動中享有的經濟權利和義務。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沒有經濟法的內容,經濟法主體的存在就沒有價值,沒有經濟法的內容,經濟法的客體就有了依據和衡量標準。
(3)經濟法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經濟法的客體應包括以下幾類:壹是經濟管理行為。第二,財產,包括財物和物品。第三,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標的(貨物、服務、項目等。);
第二,數量和質量;
3.價格或報酬;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或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提供的條款,以及應壹方要求必須提供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