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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關系的對象包括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1,東西

物質是指人們為了滿足某種需要而支配和使用的具有使用價值的物質對象。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物有壹定的限制。

物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控制和支配的具有壹定經濟價值的客觀存在,國家經濟法規允許其進入經濟法律關系。

在實踐中,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自然資源和產品信息。

2.行為

經濟行為,就是開展經濟活動,會產生壹定的經濟後果。經濟行為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引起經濟權利和義務發生、變更和終止的經濟活動。

經濟行為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經濟權利(權力)和經濟義務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通過該行為的實施,可以同時實現相應的經濟權利(權力)和義務。

由於國家經濟職能的變化和民事關系的異化,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經濟活動形成了民事關系以外的新的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經濟行為,它不僅包括經濟組織和其他主體的經濟行為,也包括國家和國家機關的經濟行為。

3.智力成就

是指人們創造的能帶來經濟價值的腦力勞動成果。此外,經濟權利也可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當壹項經濟權利成為另壹項經濟權利的客體時,它就成為該客體的壹個組成部分。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按其形態也可分為有形客體和無形客體。事物屬於有形之物,而行為、智力成果也稱為無形之物。

根據我國經濟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和無形財富,以及新時期出現的壹些新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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