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七條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第壹個國境口岸的指定地點接受檢疫。除駕駛員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交通工具,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五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並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設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交給的任務。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有權對國境口岸和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進行衛生監督和技術指導,對不良的衛生條件和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因素提出改善的建議,並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衛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