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指能夠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範圍是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範圍決定的。從我國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部分的參與者來看,經濟法的主體壹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經營者、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其中,公民個人和國家是經濟法的特殊主體,只有在壹定條件下才能充當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並不排斥法人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但法人不僅可以參與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也可以參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如稅收關系,成為納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