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整對象不同。
(2)法律目的和理念不同。
(3)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
(4)調整方法不同。
(5)功能不同。
總之,經濟法和行政法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都屬於國內法體系,有各自獨立的依據和理由,有各自獨立的職能和作用,不能混淆,也不能替代。
具體差異如下: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科目不同。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行業司法機關,以及法人、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行政法的主體壹方面是政府及其非經濟部門,另壹方面是下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
2.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體現的是壹種權力從屬關系,而這種關系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壹種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的行政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恰恰相反;
3、調整方式不同,行政法采用簡單強制法,而經濟法采用公權私權幹預法;
4、作用不同,行政法重在鞏固和發展政治體制改革成果,而經濟法重在鞏固和發展經濟體制改革成果;
5.調整程序不同。行政法調整範圍內的行政爭議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而經濟法可能通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經濟訴訟程序解決。
簡言之,行政法調整國家機關和私人之間的官方關系。壹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機關和私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經濟法在國外實際上是行政法的壹個單獨部分,但由於是以經濟活動為調整對象,所以是壹個獨立的部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