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譚以公司資產對外擔保的行為無效。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章程對投資或擔保總額和單個投資或擔保金額有限額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因此,大星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應根據大星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而且《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不得違反公司章程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因此,譚以公司資產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
3.公司與譚、劉之間的服裝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故公司與譚、劉之間的服裝買賣合同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