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查與查辦經濟犯罪的區別包括:
(1)具有不同的性質。立案後偵查的任務是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可以使用各種強制措施和手段;
(2)權利不同。立案前初查的結果,有的線索認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就進入立案程序。有的線索初查,對反映的犯罪嫌疑事實予以否認,或者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只能在案件發生前的初查階段適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執行機關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控方式,監控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遵守情況。偵查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可以被監聽。
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第二,建立初查制度的必要性是什麽?
建立初查制度的必要性包括:
1.初查制度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來源於我國實際的刑事司法活動。
2.初查作為壹項強制性的司法活動,必須具有堅實的法律地位;
3.檢察機關負責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其主體壹般負責、分管或辦理壹些公務,具有壹定的職務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