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壹定的管理聲譽。
3.在合同期內通過評估的原承包商和個人。
4.通過ISO認證的餐飲服務企業優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和業績資料,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具體要求,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