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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不要相親對象的彩禮,女方會拿回來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三款的規定,返還彩禮的判斷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發生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共有的財產,絕對難以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生活確實困難,應考慮以下因素:

(1)付款人結婚,全家* * *壹起借錢,導致家庭負債較多;

(2)家庭成員無固定收入;

(三)家庭成員中的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支付人因自身生活困難的原因承擔舉證責任。

退款金額的確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壹般應全額返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壹般應全額返還;

(3)根據繳費人的困難程度,酌情返還金額;

(4)根據婚姻長短確定返還金額。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居住時間為準。實際* * *同居壹年內離婚的,彩禮可酌情退還壹半以上;實際* * *滿兩年離婚的,可酌情返還金額的壹半以上;超過兩年的壹般不退。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金額。因給付方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壹般不予返還。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絕對困難的,可酌情確定數額在壹半以下;因受贈人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返還金額可以相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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