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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保證人還款後能否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當然可以。

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解釋

第二十條被連帶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不能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由連帶保證人按照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配。

擴展數據:

案例:

2015,1月,周曉在福鼎市某銀行借款1萬元,找其妻小春、小麗、小華與該銀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每月利率和借款期限。其妻小春、小麗、小華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擔保該筆借款的還款責任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擔保期限約定如下。

壹個月後,福鼎市某合作聯社出具保函,為周曉向福鼎市某銀行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也是2年。銀行發放貸款65438萬元後,借款期限屆滿,周曉未能按時履行還款義務。2065438+2006年6月,福鼎市某合作聯社作為擔保人,賠償福鼎市某銀行貸款本息83157元。

隨後,福鼎市某合作聯社行使追索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周曉、小春、小李、肖華* * *償還借款本息83157元,並支付資金被占用期間的利息。同時請求判令小李、肖華對周曉、小春無力償還賠償金後未支付的部分承擔三分之壹的償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周曉、小春償還原告福鼎市合作聯社賠償的借款本息共計83157元,並支付資金被占用期間的利息。被告周曉、小春不償還賠償金,被告小李、肖華對未償還的賠償金的四分之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國法院網-擔保人對借款人還款後的追償,其他擔保人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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