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辦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刑事案件;
2.調查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
3.查處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刑事案件;
4.查處壹些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案件;
5.調查壹些侵犯財產的犯罪;
6、負責縣局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駐縣治安聯絡處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正在調查的案件類型:
1,經濟合同詐騙案件;
2.信用卡欺詐案件;
3.金融票據詐騙案件;
4.金融欺詐案件;
5、集資詐騙案件;
6.證券和期貨市場的欺詐案件;
7.保險欺詐案件;
8.假幣案件;
9、非法經營案件;
10,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11,洗錢案件;
12,法人犯罪案件;
13,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案件;
14,金融詐騙案件;
15,其他經濟犯罪。
綜上所述,正在查辦的案件主要包括查處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擾亂企業經營秩序、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等刑事案件,還負責縣局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駐縣公安聯絡處的聯絡協調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文章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