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結婚,但需要經過醫生的鑒定,確認其是否具有實施婚姻的能力。嫁不出去就嫁不出去。這說明患者只要被醫生鑒定為有結婚能力,就可以結婚。但如果婚後出現精神疾病,則需要按法律程序處理。壹般情況下,如果壹方患有精神疾病,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會根據事實和法律決定是否支持離婚。另外,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壹方患有精神疾病,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行。因此,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安排鑒定人對患者進行鑒定。
精神病患者經醫生鑒定有實施婚姻行為能力,但對方不同意結婚怎麽辦?如果精神病患者經醫生鑒定具有實施婚姻的能力,但對方不同意結婚,則不能強迫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自願的原則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基礎。如果任何壹方不同意結婚,就不能結婚。
精神疾病對婚姻關系的影響,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有精神病之前已經結婚的,應當繼續履行婚姻關系;患有精神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得結婚。精神病人如果還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結婚,但是要符合相應的法律程序和權限。另外,因為精神疾病可能導致離婚,如果出現因精神疾病離婚的情況,應該依法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 *患有精神疾病且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