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不在發病期的,視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正常人,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2.精神病人發病期間,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3.說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只是在壹定程度上免除刑事責任,而不是免除民事責任,這是不對的。同時,即使沒有判刑,也會要求強制治療。
4.出院不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還應根據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壹些精神病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