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2.不能識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3.八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者的監護人如下: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六)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七)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