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單警裝備標準。
3.0.1警服。
3.0.2指揮棒。
3.0.3手銬。
催淚噴射器。
3.0.5強光手電筒。
3.0.6警用制式刀具。它具有刀、鋸、銼、剪、錘(可擊碎汽車玻璃實施緊急救援)、螺絲刀、指南針等多種功能,如攻擊、制服、自衛、緊急救援等。
3.0.7警壺。
急救包。用於緊急救援。提供了急救用品和藥品,如止血藥、止血繃帶和硝酸甘油。
3.0.9多功能腰帶。用於懸掛對講機、警用鏈路、槍支、手銬、警棍、手電筒、催淚瓦斯噴霧器、警刀等裝備。
3.0.10防切割手套。
3.0.11槍。
3.0.12對講機。
3.0.13警務。具有數據庫查詢功能。在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選擇有手機、數碼相機、衛星定位的多功能警務。
3.0.14防刺服。
3.0.15警察裝備包。用於放置警用多功能腰帶、裝備、防刺服、防割手套等警用裝備。
3.0.16根據基本工作要求和實際工作條件,本標準中的設備項目可分為“必需設備”和“可選設備”。“必配”是指單警完成基本任務必須配備的裝備,“可選”是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性配備的裝備。3.0.17裝備物品(警服、槍支除外)附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