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壹切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著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而展開的。
證據是法官在司法判決中認定過去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出警記錄是記錄接警和出警的情況,以統計全市每天的犯罪情況和無效警情。可以留下案件最原始最基本的記錄,從而正確公正的處理案件,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警察記錄只記錄警察的工作。只要不違法,不處罰,就不會有影響。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