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村有、鎮管、縣審”(村財、鄉代管)的農村財務管理體制,具體要求是:在不改變其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的前提下,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監督權分離,由鄉農經站代理記賬業務,村財實行報賬制管理。各村委會要按照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財務支出審批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定期報銷制度、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和“壹事壹議”籌資籌勞制度。加強村集體資金管理。為了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管理,村集體收入必須在三天內繳到鎮農經站的專用賬戶,不允許坐支收入。嚴禁在村裏設小金庫。壹旦發現,將嚴肅處理。每次發現村書記、主任、會計壹起,就要罰款小金庫的33%,小金庫的資金全部沒收。當事人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另外,村裏要量入為出,充分發揮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率,嚴禁借貸經營。在有效化解舊債的同時,不允許產生新債。誰借錢誰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私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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