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是交叉的。在法律適用上,“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應優於不正當競爭法,兩者之間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由於這兩部法律提供了上述兩種不同的保護方式,權利人可以選擇最有利的法律來最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只選擇知識產權法的規定進行救濟,在這個交叉領域之外還有知識產權法無法觸及的廣闊領域,這也恰恰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勢所在,這是由上述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區別和聯系決定的:兩者立法目的和原則相似,但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具壹般性和原則性,保護範圍更廣。這就決定了在知識產權法中,在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規定,後者是前者的補充,可以為知識產權制度提供全面的保護,壹種立體的、全方位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