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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配偶有哪些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

對因公犧牲的烈士、人民警察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給予壹次性撫恤金;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給予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人民警察供養的兄弟姐妹。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烈士遺屬,由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定期撫恤金。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因公犧牲、病故的人民警察遺屬,由人民警察所在單位縣級以上政法機關按照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給予生活困難補助。人民警察生前做出特殊貢獻,因公犧牲的,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外,政法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壹次性專項撫恤金。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

第十七條烈士壹次性撫恤金、增發壹次性撫恤金,由頒發烈士證明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的壹次性撫恤金和追加的壹次性撫恤金,由其所在單位縣級以上政法機關發給。

第十八條壹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給予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人民警察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九條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烈士遺屬,由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定期撫恤金。

對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人民警察所在單位縣級以上政法機關應當按照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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