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了防止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濫用當場處罰隨意亂罰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有效防止擅自截留、侵占、挪用、貪汙罰款行為的發生,也是為了嚴格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當場處罰行為,切實維護國家利益。(1)必須開具法定罰款收據。無論是當場收繳的罰款,還是被處罰人在銀行繳納的罰款,都應當按照規定全部上繳國庫。如果不給被處罰人開具罰款收據,就很難證明處罰的存在,也容易導致罰款流失,流入執法機關的“小金庫”甚至執法人員的個人腰包,損害國家利益。壹方面,向被處罰人開具罰款收據表明執行現場處罰的人民警察是在履行法定職責,同時也為公安機關或審計部門監督其執法提供了事實依據;另壹方面也說明被處罰人已經履行了繳納罰款的義務,為被處罰人申請法律救濟提供了事實依據。(2)罰款收據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當場收繳罰款需要向被處罰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這是實踐中壹些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收繳罰款時不出具收據或不出具自行打印的收據所設定的壹項基本執法準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六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統壹開具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