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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如何傳喚嫌疑犯?

法律分析:警察可以將嫌疑人傳喚到市或縣的指定地點或其住所進行訊問。但在實踐中,全國各地普遍存在異地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現象,主要表現在查處涉及流動人口的刑事案件中。許多外國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後已返回原籍。當辦案人員需要傳喚他們時,他們經常通過郵局郵寄傳喚通知,或者有些人幹脆打電話要求他們在壹年的某壹天來他們的單位接受訊問。異地傳喚必須辦理傳喚手續,並到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傳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當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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