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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執行公務時造成他人傷害是否應該賠償?

首先要確定這是不是警察的官方行為。如果是因為履行職務,由國家賠償;損害發生時的個人行為不代表人民警察身份的,要求個人賠償。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警察在執行公務時雖然對他人造成了傷害,但仍然需要對無辜群眾的傷害進行賠償,警察所在的公安機關應當賠償醫療費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外,根據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對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知受害人應當向警察執行公務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請求賠償,而不是向警察本人請求賠償。法律在保護公民權益的同時,也會懲罰違法犯罪的人。警察是人民的守護者,也是法律的執行者。有過錯或負有法律責任的,將被追究責任。有時在執行公務時會造成損失,警察執行公務造成的損失由公安機關賠償。警察在執行公務時造成他人傷害的,如果是公務造成的,國家機關需要依法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條*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因執行公務緊急需要,出示相應證件的,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塞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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