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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什麽?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作業、機動車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試驗)、壓力容器作業、制冷作業、垂直運輸機械作業、安裝拆卸作業人員、起重機信號工等。、以及經省經貿委批準的其他業務。

專業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特種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培訓是指有關主管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組織的培訓,即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適合其崗位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1,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安全發展。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3、強化三個必須,明確安監部門的執法地位。

4、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職責。

5、進壹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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