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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

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組織或參加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3.組織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4.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5.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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