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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競技體育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對體育競賽實行分類管理。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和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三十壹條國家對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管理,或者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組織管理。

全國單項體育比賽由全國單項體育協會管理。

地方綜合性運動會和地方單項體育競賽的管理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競技體育活動中的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

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體育競賽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體育運動中嚴禁使用禁用藥物和方法。禁用藥物檢驗機構應當對禁用藥物和方法進行嚴格檢驗。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競賽從事賭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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