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十七條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壹)監督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範;(二)組織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並指導和監督文件的實施;(三)負責對供應商、采購方的合法性、采購藥品的合法性、供應商、采購方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內容的變化進行動態管理;(四)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建立藥品質量檔案;(五)負責藥品驗收,指導和監督藥品采購、儲存、養護、銷售、退貨、運輸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六)負責不合格藥品的確認,監督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七)負責藥品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報告;(八)負責假劣藥品的舉報;(九)負責藥品質量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