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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確定的六種利益是

最高法案例:“利益關系”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情況和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確定。

“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不能過分擴大理解,認為所有直接或者間接受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利害關系,也不能過分限制理解,將“可能性”擴大到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影響其實體權利。“利益關系”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情況和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確定。首先,應當將當事人是否具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重要標準;其次,在當事人確實有法律保護權益的情況下,也需要考慮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通過行政訴訟來保護權益。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有可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但該權益應當通過直接針對設定其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保護,則當事人有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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